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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诉〔2018〕60号

被告人付新领(曾用名夏明亮、傅新领),男,195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系淮北市农业委员会农业科原主任科员兼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党支部书记(2015年11月退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西区街道办事处安康**区)。因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3月8日被淮北市烈山区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4月2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烈山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新领涉嫌贪污罪,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11月8日,被告人付新领以其妻子张某丙等8名农民的名义成立淮北市振淮农牧科技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振淮合作社”),其办理的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为组织成员种植销售林木、粮食,饲养销售家畜禽(不含种畜禽),经营场所位于濉溪县**镇土楼农场。2011年,付新领陪同安徽省农业委员会专家调研淮北市畜禽品种时,得知淮北灰驴属于畜禽濒危物种,从事保种会得到省级资金支持,即决定收购灰驴进行保种。2012年8月21日,振淮合作社取得濉溪县农林委员会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范围为种驴、养殖、销售;2012年12月20日,振淮合作社被列入淮北市2012年度新增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2013年6月18日,振淮合作社取得淮北市农业委员会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为淮北灰驴。

2012年1月19日,付新领以其儿媳张某丁的名义与孟某甲成立安徽瑞兴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兴公司”),孟某甲让其姐姐孟某丙(因注销重复户口,后变更为孟某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办理的营业执照载明许可经营项目为山羊、养殖、销售(不含种用);新品种研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2年11月15日止);一般经营项目为蔬菜、果树,种植、销售,经营场所位于濉溪县**镇土楼农场。2012年5月份,孟某甲撤资,但法人代表孟某乙一直没有变更。2012年6月15日,瑞兴公司取得濉溪县农林委员会核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范围为山羊、养殖、销售;2013年5月2日,瑞兴公司取得安徽省农业委员会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黄淮山羊种羊。

201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付新领多次通过变造证件的手段,骗取农业扶持资金计1500000元,具体如下:

(一)2013年8月16日,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2013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该方案重点支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专业合作社,项目实施方式为先建后补,且项目建设内容必须在2013年当年实施,否则不予考核。2013年8月21日,付新领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为非法获取该项目资金,将振淮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范围由“种驴”变造为“种山羊”,向濉溪县农林委员会进行申报。2013年10月25日,振淮合作社申请濉溪县农林委员会、濉溪县财政局验收,并提供了2012年、2013年的振淮合作社、瑞兴公司养殖投资票据材料;2013年10月28日,濉溪县农林委员会、濉溪县财政局组成考核组对振淮合作社进行自验合格后,当日联合发文申请淮北市农业委员会、淮北市财政局进行验收;2013年10月30日,淮北市农业委员会、淮北市财政局抽调人员组成专家组对振淮合作社进行初验,经专家组现场查验、资料审查、听取汇报、逐项打分后,一致认为振淮合作社符合安徽省2013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申报条件;次日,淮北市农业委员会作《关于申请2013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考核验收的报告》,申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验收。2013年12月26日,濉溪县国库支付中心向振淮合作社账号13303010210********直接支付400000元,后该笔款项被陆续转至张某丙等人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皖农财(2013)229号文、安徽省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申报文本(淮北市振淮农牧专业合作社)、关于濉溪县2013年扶持“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推荐报告、濉农林(2013)64号文、淮农(2013)74号文、皖农财(2013)270号文、安徽省扶持“菜篮子”产品标准化规模肉羊示范场建设(验收文本)、濉农林(2013)101号文(含审批稿)、淮农(2013)85号文、皖农财(2013)287号文、财农(2013)2384号文、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记账凭证、振淮合作社徽商银行账户明细;

2.证人证言:周某某、王某甲、蒋某某、曹某某、石某某、王某乙、张某丙、黄某某、刘某某、陶某某、张某甲、证人谷某某、朱某某、王某丙、孟某甲、孟某乙、陈某某、李某某、夏某甲、夏某乙、王某丙;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新领供述和辩解。

(二)2014年10月15日,安徽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2014年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重点支持能有效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良种繁育和改良技术等,支持对象为农业科研单位、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龙头企业(要求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合作组织等,项目实施方式为先建后补。2014年10月20日,淮北市财政局要求县、区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向市级推荐,市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选项。2014年10月28日,濉溪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选定振淮合作社等5家符合中央财政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的单位予以上报。2014年11月3日,付新领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为非法获取该项目资金,提供了振淮合作社营业执照(业务范围不含种畜禽)、2012年度市级龙头企业名单、审计报告(载明2013年主营收入为548703.30元)等材料,并将振淮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范围由“种驴”变造为“种山羊”向濉溪县财政局进行申报。经县级、市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通过后,淮北市财政局决定将振淮合作社等5个项目上报安徽省财政厅。2015年1月10日,濉溪县财政局与振淮合作社签订《2014年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协议书》,对项目建设时间、内容进行约定,项目投资1450000元,企业自筹850000元,项目实行先建后补,验收合格后拨付全部资金,但在振淮合作社提供了项目建设投资459959元的相关票据材料后,2015年5月19日,濉溪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先向振淮合作社徽商银行账户13303010210********转账459959元。2015年10月23日,濉溪县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振淮合作社进行现场验收通过后,淮北市财政局未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在振淮合作社提供了项目建设投资140041元的相关票据材料后,2015年12月3日,濉溪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后向振淮合作社徽商银行账户13303010210********转账140041元,后上述两笔款项被陆续转至张某丙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指定办理通知书、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留置通知书、解除留置通知书、谈话通知书、被审(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淮农字(2002)第96号文、淮农文(2009)3号文、淮农文(2009)5号文、淮农党(2009)3号文、淮人社秘(2015)375号文、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淮北市公务员年度考核表、入党志愿书、淮农党(2018)18号文、淮北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付新领同志工作情况的说明、市畜牧兽医水产局关于付新领同志工作情况的说明、说明、淮北市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濉编(2017)14号文、濉政办(2010)51号文、淮北市农业委员会证明、国家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查询单、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濉溪县农林委员会情况说明、2012年濉溪县动物防疫合格证登记表、濉溪县财政局2012-2015年部分农业项目统计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档案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材料、户籍信息、前科证明、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

2.书证:财农(2014)1548号文、财农(2014)289号文、濉财(2014)136号文、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财农(2014)305号文(含安徽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财农(2014)1963号文、濉财(2014)177号文、财农(2015)1号文、2014年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协议书、黄淮白山羊繁育及推广建设项目工作总结、羊买卖合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引种证明、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安徽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报账申请表、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安徽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张、记账凭证、进账单、集中核算财政专户资金付款通知书、振淮合作社徽商银行账户明细、关于对2014年度黄淮白山羊良种繁育技术推广项目的情况说明、关于对2014年度财政支持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市级未进行验收的说明;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蒋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董某某、李某乙、杨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新领供述和辩解。

(三)2015年8月13日,安徽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中央财政2015—2017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支持推广良种繁育和改良技术等。2015年9月28日,淮北市财政局制定《淮北市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三年规划(2015-2017年)》、《淮北市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方案》,《淮北市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三年规划(2015-2017年)》规定了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实施的项目,一律实行先建后补。2015年10月16日,淮北市财政局、淮北市农业委员会联合发文关于印发《淮北市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规定了项目建设内容、申报条件、证明材料,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社、示范场优先。2015年10月26日,付新领明知不符合申报条件,为非法获取该项目资金,将振淮合作社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由“种驴”变造为“黄淮山羊种羊”进行申报,并提供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含种畜禽)、淮北市龙头企业名单等材料,后濉溪县财政局、淮北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审核通过。2016年4月13日,振淮合作社申请县财政局对“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进行验收,并提供了振淮合作社的购羊合同、发票、引种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其中引种证明证实黄淮白山羊少50只,引进的杜泊羊少4只),后经濉溪县财政局、淮北市财政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2016年6月8日,濉溪县财政局财政专户先向振淮合作社徽商银行账户13303010210********转账500000元,同年6月14日被转至张某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36600********。

2018年4月11日、19日,被告人近亲属分两次向淮北市烈山区监察委员会退回赃款计2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财农(2015)1222号文、财农(2015)292号文、财农(2015)313号文、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标准文本、濉财(2015)121号文、安徽省农业财政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淮北市2015年农业科技推广申报项目审核表、关于征询财政扶持项目的函、淮北市2015年农业科技推广申报项目排名表、淮北市2015年农业科技推广项目现场考察表、财农(2015)373号文、财农(2016)1663号文、财农(2016)1681号文、2015年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验收申请、濉溪县财政支农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表、濉财(2016)50号文、淮北市财政支农项目竣工验收情况表、安徽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申请表、预算单位非集中支付用款计划审批表、振淮合作社徽商银行账户明细;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证人胡某某、证人郭某某、张某乙、蒋某某、曹某某、张某丙、谷某某、朱某某、李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新领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新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农业扶持资金计15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海滨

2018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付新领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证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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