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4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濉溪县**村镇**村**村主任,住濉溪县**镇**村**楼庄**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3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小型轿车,自濉溪县韩村街沿X022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附近,撞上对向正常行驶的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被害人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经检测,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82MG/100ML。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等物证(照片);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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