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男,1972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81972111852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沈丘县人,住沈丘县老城镇李楼村406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8日被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9月1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3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吴某某、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本院分别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3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8年1月29日、4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5年9月11日至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采取攀爬、翻墙入院,撬别门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或被害人经营的门面店内,在界首市王集镇、光武镇等地盗窃首饰、手机、电脑等财物及现金,数额共计105632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5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陶庙镇被害人司某某经营的手机店内,盗窃手机13部、现金一万余元。经鉴定,被盗其中12部手机价值9960元。
(二)2015年9月11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进入界首市陶庙镇被害人王某甲经营精品店内,未窃得财物。
(三)2016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陶庙镇被害人赵某某家盗窃现金3000余元。
(四)2016年8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进入被害人荣某某经营的界首市陶庙镇陈平营唯一堂大药房,盗窃保健品若干。
(五)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光武镇于某甲家盗窃现金12000元。
(六)2016年9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于某乙家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儿童金锁一个、儿童银手镯一个、玉手镯一个。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754元,被盗金锁价值2384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均已被追回。
(七)2017年3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攀爬翻墙进入界首市光武旭升塑业办公室内,盗窃被害人申某某的纪念币两套、保险柜一个。
(八)2017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光武胡某某家盗窃OPPO手机一部、四条整烟及部分散烟、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017元,被盗香烟价值共计1043元。
(九)2017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陶庙镇被害人刘某某家盗窃黑色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5000元、女士手提包一个、密码箱一个、蚕丝被一床。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069元。案发后被盗电脑已被追回。
(十)2017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翻墙进入界首市陶庙镇黄某某家,未窃得财物。
(十一)201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田营镇苑某某家盗窃手机两部、现金24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1108元。
(十二)2017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田营镇被害人张某某家盗窃现金940元、奥康单肩包一个、香烟一盒。经鉴定,被盗奥康单肩包价值251元。案发后被盗单肩包已被追回。
(十三)2017年7月3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光武镇被害人孙某某家盗窃VIVO手机一部、现金600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883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十四)2017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王某乙家盗窃现金2200余元。
(十五)2017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进入界首市王集镇王老家被害人张某某家二楼,未窃得财物。
(十六)2017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王老家赵某某家盗窃玉坠一个,现金500元。案发后,被盗玉坠已被追回。
(十七)2017年8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被害人王某丙家盗窃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苹果4S手机一部、飞亚达手表一块、南京炫赫门香烟一条。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2689元,被盗手表价值2024元。被盗香烟售价160元。案发后,被盗电脑、手表已被追回。
(十八)2017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被害人王某丁家盗窃金镶玉吊坠一个、银锁一个。经鉴定,被盗银锁价值94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均已被追回。
(十九)2017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被害人王某戊家盗窃现金八十余元。
(二十)2017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被害人王某戌家盗窃飞利浦剃须刀一个,现金1200元左右。案发后,被盗剃须刀已被追回。
(二十一)201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被害人杨某某家盗窃黄金项链一条、木质梯子一个、茶叶和烟若干。经鉴定,被盗项链价值2636元。案发后,被盗项链已被追回。
(二十二)201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被害人贺某某家盗窃手机两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3108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
(二十三)201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牛某某家盗窃四件套两套、老版人民币一套。经鉴定,被盗的其中一套四件套价值400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均已被追回。
(二十四)2017年8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王集镇被害人杨某某家盗窃帝驼手表一块,现金三百元。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22392元。案发后,被盗手表已被追回。
(二十五)2017年8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界首市西城办事处被害人张某某租房内盗窃现金5100元。
(二十六)2016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进入界首市光武镇刘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二十七)2016年10月7日,被告人李某某进入界首市光武镇刘某某家实施盗窃,未窃得财物。
二、抢劫罪
2017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梯子攀爬进入界首市田营镇被害人赵某某家二楼,盗窃鸡两只,离开时被赵某某发现。赵某某追赶被告人李某某至庄南头时,两人发生厮打,李某某打被害人面部一拳、咬被害人背部一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黄金项链、手表、手机等;
2. 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 证人谷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5. 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 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入户盗窃后,在户外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共743页。
3.扣押的涉案黄金项链、手机、手表等财物现保管于界首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