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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19〕1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石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春节前,黄某某在浙江**务工时购得钢管,回家后,其模仿枪支的样子,用该钢管制成枪管,用木头制成枪托,后将枪管和枪托固定,并用小钢筋锤成边机等方式制造枪支;枪支制成后,为保护庄稼,其在家周边山地,使用该枪进行过打猎,后放置在家中,直至被公安民警查获。2019年2月20日,石台县公安局对黄某某以非法持有枪支案予以立案侦查。

经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从黄某某处扣押的疑似枪支进行鉴定,认定该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决定书、违禁物品入库清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身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丰林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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