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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绩检刑诉〔2014〕69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俞某某),男,1988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311988*****X,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安徽省绩溪县人,户籍地:绩溪县伏岭镇****号,住本县长安镇**村。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3日被绩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绩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1日20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酒后驾驶皖P*****五菱面包车从本县庄川村前往瀛洲村。20时50分许,途经S217省道45KM+500M处时,遇绩溪县交管大队民警路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俞某某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俞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醉酒驾驶人现场精神、身体状态检查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结果报告等鉴定意见;

5.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艳

2014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抽血视频光盘壹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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