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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柯某秀,女,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6********,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峨桥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新城华府**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秀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至10月8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茶城广场**号,被告人柯某秀因为与李某明发生婚恋纠纷,四次前往李某明父亲李某跃经营的**茶叶店故意毁坏财物。

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柯某秀在其家人陪同下前往李某跃经营的茶叶店内找李某明理论,将店内茶杯、封口机、电子秤、电水壶、消毒柜、摄像头等财物毁坏。

 2,2019年3月18日上午,被告人柯某秀在其家人陪同下前往李某跃经营的茶叶店内参加调解,将店内两个茶叶包装盒砸在店门口的马路上。 

3,2019年3月25日下午,被告人柯某秀在其家人陪同下前往李某跃经营的茶叶店内找李某明理论,在李某明不在的情况下,将店内两个茶叶包装盒砸在店门口的马路上。 

4,2019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柯某秀在其家人陪同下前往李某跃经营的茶叶店内商议办理出生证明的事情,将店内的电子秤、封口机、笔记本电脑、电子秤等物品故意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物品共计31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警情详情等书证;

2.证人柯某宝、周某彩、柯某武、柯某凤、柯某某、李某明、强某菊、汪某平、江某月、郁某、王某宏、陈某然、黄某、张某豹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跃的陈述;

4.被告人柯某秀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秀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秀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柯某秀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柯某秀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靓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柯某秀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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