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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弋检刑诉〔2020〕465号

被告人高**,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洪湖市**街道**村**巷**号**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于同年9月1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7日在湖南省株洲市被抓获归案,临时羁押于株洲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于同年10月25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6日以被告人高**、代**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收到案件材料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天。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高**、代**先后到芜湖市弋江区从事“1040”传销组织活动。该传销组织以虚拟的份额作为“股份”供参加人员购买,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及自己所处的级别按比例提成,牟取利益,按照下线人员购买的份数多少以五级三晋制的方式晋升等级,以此建立起上下级网络关系,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传销人员超过3个层级至少80人。该传销组织由老总级别人员领导若干个经理室,每个经理室设立大总管、自律总管、能力总管、自配总管、申购总管、经晨总管等管理人员对传销组织人员在纪律、生活、宣传培训、申购资金等方面进行管理。至2018年10月,被告人高**、代**在该传销组织中均担任过大总管,在该传销组织中均起到组织、领导作用。

案发后,被告人高**、代**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高**、代**的供述和辩解;3.已判决同案犯龚**、陈**、颜**、张*等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代**以“连锁经营”活动为名,直接、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建立层次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两被告人刑事责任,且属于共同犯罪。两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两人均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代**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吉堃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高**、代**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起诉书十五份。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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