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19〕190号
被告人卢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04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住安徽省蚌埠市**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卢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1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8年5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卢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卢某窜至蚌埠市龙子湖区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放疗中心四楼17床,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上衣口袋内的现金2200元人民币盗走后逃窜。被盗现金被被告人卢某用于偿还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原犯罪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卢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兆玉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卢某因病现在其住所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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