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8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现住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3时许,易某某驾驶皖NPP071小型汽车沿金寨县梅山湖路行驶,途径白马峰路行驶至金寨县经济开发区书香佳苑小区北门内,后沿小区道路行驶时,因操作不当,连续碰撞皖NJV787和皖N6C563两辆小型轿车、1辆“兴隆”牌三轮摩托车及多处小区公共设施后,离开事故现场回到家中,后被民警在家中查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易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查获经过、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书证;
2.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易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丛彬
检察官助理:姜希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易道千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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