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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刑事拘留,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屠某某、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屠某某、薛某某商量从安徽省六安市**县到铜陵市盗窃汽车上配件三元催化器,薛某某负责开车、望风,屠某某负责实施盗窃行为,在铜陵二人多次实施盗窃车辆三元催化器。具体如下:

2020年6月3日凌晨,屠某某、薛某某驾车先后将停放在铜陵市**影城对面**公园停车场的皖A****号汽车和**小区东门**大道附近鲁U****汽车氧传感器剪断,将车内三元催化器盗走后离开。

2020年7月3日凌晨,屠某某、薛某某驾车先后将停放在铜陵市**医院东侧**路旁停车位内一辆棕色起亚智跑、**小区前靠绿化带辅道边停车位内一辆白色起亚智跑、**学院西门前停车点内皖G****号汽车内的三元催化器偷走。

2020年7月5日凌晨,屠某某、薛某某驾车将停放在铜陵市义安区****小区对面20路公交车附近停车位内,车牌号皖A****号汽车氧传感器剪断,三元催化器卸下偷走;屠某某正在盗窃皖G****号汽车三元催化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薛某某逃离现场。

经认定,其盗窃的三元催化器价值共计2298.8元。

2020年7月23日,薛某某主动至霍邱县公安局冯井派出所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元催化器等物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徐某某、阮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指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屠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磊

检察官助理:梁婷玉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在住所。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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