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382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现住长丰县**镇**村委会**二组。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0时7分,被告人杜某某持B2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A2****号小型面包车,沿长丰县**镇**路至殡仪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社居委村通路口处,与孔某驾驶沿**社居委村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孔某受伤,孔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5月11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身份信息,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前科信息核查记录;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丰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本国

 检察官助理:丁  铃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近亲属联系方式:15077******。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