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3********,汉族,初中文化,马鞍山市**厂,车间主任,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自然村**号。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李某甲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4时许,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派出所接110指令称“博望区**自然村**号发生打架”,博望派出所民警许某某带领辅警张某某等人赶赴现场处置该警情,报警人孙某指认李某甲酒后对其殴打,民警了解情况后口头传唤李某甲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李某甲拒不配合并在地上打滚,后突然朝民警方向扑去,经警告无效后,民警用催泪喷射器制服李某甲,随后李某甲被家人抬出家中去就医,民警亦一同前往,准备在其就医结束后传唤其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突然挣脱家人,将辅警张某某抱摔在地,致使其全身多处挫伤,执行公务受阻。后李某甲被民警及村民拉开,并被现场警力强制传唤至博望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接处警综合单、工作证明、伤情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孙某、李某丙、李某丁、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李某甲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民警处警过程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治浩
检察官助理:赵晴晴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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