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小区**栋**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执行。
被告人夏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村**自然村**号。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博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甲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3日至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起,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不当利益,分别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夏某甲在以下地点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人赌博:
1.自2018年初,被告人郭某某伙同被告人夏某甲在本市**镇**村**自然村夏某甲经营的**茶行内,陆续摆放了5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10个机位),两人各获利五千元以上。于2019年1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博游戏机五台。
2.2019年2月份,郭某某在本市**镇**社区招呼站汪某某经营的**小吃店摆放了一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1个机位)。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博游戏机一台。
3.2019年1月份前后,郭某某在本市**镇**社区招呼站芮某某经营的**超市内摆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2个机位)。于2019年10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博游戏机两台。
4.2019年8月份前后,郭某某在本市**镇**社区**烧烤店内摆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2个机位)。同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博游戏机两台。
5.2019年9月14日,郭某某在本市**镇**小区福利彩票店内摆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3个机位)。同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博游戏机两台。
6.2019年10月15日前后,郭某某在本市**镇**小区体育彩票店内摆放两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共3个机位)。同年10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赌博游戏机两台。
以上查获可以使用的赌博机14台,共21个机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机认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袁某某、迟某某、陶某甲、陶某乙、夏某乙、侯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江某某、吴某某、赵某某、芮某某、夏某甲的辨认笔录,**茶行等处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查获赌博机时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甲通过设置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其中,郭某某单独或者伙同夏某甲设置赌博机14台,共21个机位,夏某甲伙同郭某某设置赌博机5台,共10个机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甲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夏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治浩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夏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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