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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3197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现住黟县******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9日被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晚20时1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饮酒后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驾驶皖J9****号小型轿车由漳河小区出发,沿碧阳大道往西递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碧阳大道与翼然中路交叉口(宴宾楼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黟县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并依法将其带至黟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叶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皖J9****号小型汽车、古越龙山老酒酒瓶(照片);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祝文

检察官助理  倪海燕

                                 2020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825591****;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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