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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18〕21号

被告人钟某某,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512230054,汉族,大学文化,**县卫计委医政科原科长,住**县**镇祥**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由五河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其**县卫生局法规股副股长、行政审批科科长、县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县卫计委医政科科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辖区内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相关人员贿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康复医院院长俞某某人民币合计13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至2012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分别收受俞某某500元,合计3000元。

2012年3月前后,被告人钟某某借康复医院申请办理母婴许可证之机,利用其负责组织专家验收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收受俞某某各5000元,合计10000元。

二、收受**县*镇积善堂医院蔡某甲人民币合计6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中医优势病种适宜技术培训班(以下简称中医培训班)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借蔡某甲筹备积善堂医院及亲戚、同事想参加中医培训班之际,分别于2016年中秋节前及2016年9月收受蔡某甲2000元,并安排肖某某、李某甲进入中医培训班学习;于2017年2月收受蔡某甲2000元,合计6000元。

三、收受**社区服务站胡某甲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借胡某甲申请**社区服务站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机,于2012年上半年收受胡某甲6000元。

四、收受**县阳光医院院长陈某甲合计54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10年、2011年的中秋节和春节及2012年、2013年的中秋节收受**县阳光医院院长陈某甲为了搞好关系向其行贿的800元“过节费”;于2014年中秋节收受陈某甲600元超市购物卡,合计5400元。

五、收受**县金海医院原院长蔡某乙合计4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11年、2012年春节收受**县金海医院院长蔡某乙为了“搞好关系、得到照顾”向其行贿的2000元,合计4000元。

六、收受金海医院院长蔡某乙合计4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其参与金海医院的二级医院申报验收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16年中秋节收受金海医院院长蔡某乙2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职务之便,借金海医院申请“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点”之机,于2017年春节收受蔡某乙2000元。

七、收受张某甲口腔诊所负责人张某甲烟酒等物品

被告人钟某某在2015年10月参与考核了张某甲口腔诊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于2016年、2017年春节分别收受了诊所负责人张某甲2瓶五粮液和1条硬中华香烟。

八、收受**县**镇村医张某乙等5人合计9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借2012年全县组建乡村医生队伍之机,通过**卫生院原院长吴某某的介绍,分别收受张某甲、李某乙、陈某乙、张某丙2000元,收受许某某超市购物卡1000元,合计9000元。

九、收受**县**镇元集村卫生室负责人郭某甲合计8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5年10月、2016年1月、2017年2月合计收受郭某甲7000元后,违规为郭某甲的妻子阮某甲办理乡村医生资格证。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7年7月收受郭某甲1000元后,将其妻子阮某某安排参加中医培训班。

十、收受**卫生院院长张某丁合计4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6年中秋和2017年春节分别收受张某丁为在绩效考核和日常管理中获得关照而向其行贿的500元超市购物卡,合计1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7年初收受张某丁3000元后为**县**镇凤凰村村医李某丙妻子刘某某补办了乡村医生资格证。

十一、收受**县肛肠病医院陈某乙1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0年中秋节前收受县肛肠病医院陈某乙为补办医师资格证向其行贿的1000元现金。

十二、收受**县新集卫生院副院长孙某某合计1000元超市购物卡及其他物品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端午节前、2016年中秋节前收受了孙某某1000元超市购物卡及白酒等物品后,为**镇**村村医王某某的妻子李某丙、**镇卫生室牟某某的妻子刁某某、**镇**村村医谢某某补办了乡村医生资格证。

十三、收受**卫生院防保站副站长郭某乙1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1年收受郭某某1000元现金后帮郭某乙的哥哥郭某丙办理了乡村医生资格证,并在县卫生局备案。

十四、收受**卫生院院长骆某甲1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2年收受骆某甲1000元后为骆某甲的弟弟骆某乙办理了乡村医生资格证。

十五、收受申集卫生院副院长张某戊500元超市购物卡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张某戊500元超市购物卡后,为张某戊妻子谢某某办理了乡村医生资格证。

十六、收受朱泽玲诊所负责人朱某甲合计3000元

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钟某某收受朱某甲人民币1000元及石榴等物品。

2016年9月,被告人钟某某安排朱某甲进入中医培训班学习并因此收受朱某甲现金2000元。

十七、收受**诊所曹某某合计6000元及烟酒等礼品

被告人钟某某在2010年10月对**诊所进行查处后,于2010年底收受曹某某人民币2000元及白酒等物品,并减免了该诊所的部分罚款。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13年至2016年的春节、中秋节收受曹某某共计人民币4000元及烟酒螃蟹等物品。

十八、收受**口腔诊所负责人白某某合计4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其行政审批科科长负责盖章制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白某某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际,先后两次收受其人民币合计4000元。

十九、收受禾香推拿店负责人张某己合计3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07年至2009年的中秋节和春节6次收受张某己为减免无证经营推拿店的处罚而向其行贿的500元“过节费”。

二十、**诊所负责人胡某乙合计2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07年、2008年春节、2009年春节、中秋节4次收受胡某乙为减免无证行医的处罚而向其行贿的500元“过节费”,使胡某乙无证行医数年。

二十一、收受**诊所负责人蒋某甲合计2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08年、2009年的春节、中秋节4次收受蒋某甲为减免无证行医的处罚而向其行贿的500元“过节费”。

二十二、被告人钟某某于2010年收受尤某某为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向其行贿的2000元。

二十三、收受县教师进修学校医务室负责人刘某甲合计6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0年至2017年春节、中秋节期间先后12次收受刘某甲为“协调关系”而向其行贿的500元超市购物卡及其他物品。

二十四、收受**县兰芳人和医院原院长蔡某乙、所有人刘某乙合计2500元

2012年,被告人钟某某在帮助刘某乙成功更换某公司的机构代码证后,收受刘某乙500元感谢费。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15年中秋节、2016年中秋节、春节和2017年春节前4次收受蔡某乙为“搞好关系”而向其行贿的500元,共计2000元。

二十五、收受县交通医院副院长卢某某合计3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分别于2014至2016年中秋节、春节6次收受卢某某为“搞好关系”而向其行贿的500元超市购物卡,共计3000元。

二十六、收受**医院院长朱某乙2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2年收受朱某乙请托其介绍医生到**医院及通过医疗机构年度校验而向其行贿的2000元现金。

二十七、收受**粮食局医务室负责人聂某某1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聂某某为“搞好关系”而向其行贿的1000元现金。

二十八、收受小溪镇**村卫生室负责人贾某某5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2年春节前收受贾某某通过**卫生院蒋某乙的介绍向其行贿的500元,事后,贾某某妻子成功调动了工作。

二十九、收受城关卫生院院长欧某某合计25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5年、2016年春节、中秋节及2017年春节5次收受欧某某为“搞好关系”而向其行贿的500超市购物卡,合计2500元。

三十、收受头铺卫生院院长陈某丙合计25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5年、2016年的春节、中秋节及2017年春节5次收受陈某丙为“搞好关系”而向其行贿的500超市购物卡,合计2500元。

三十一、收受**卫生院院长张某庚25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4年、2015年春节、2016年春节、中秋节及2017年春节5次收受张某庚为“搞好关系”而向其行贿的500超市购物卡,合计2500元。

三十二、收受**卫生院副院长高某某1000元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5年春节前收受高某某为在绩效考核中获得钟某某打高分而向其行贿的现金1000元。

三十三、2017年4月,被告人钟某某为了帮助不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朱某丙通过上级卫计委的资格审查,收受朱某丙2000元。

三十四、2015年3月被告人钟某某为了帮助不符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的张某辛通过资格审查,通过俞大周收受张某辛1000元。

综上,被告人钟某某共计涉案金额112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全额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俞某某、曹某某、蔡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萍

2018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钟某某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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