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8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村**楼**号楼**单元**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驾驶**牌豫EN****号小型轿车在安阳市**路北头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阳市北关区**村**楼**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查获经过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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