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XX年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501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XXX号院XX号楼X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2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3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龙某某和马某某、李某某、商某(三人均已判决)经预谋,决定合伙开设“流动”赌场,约定谁拉人头参与赌博谁拿赌场盈利大头,其他人员领取高额工资。四人随即分别于2018年4月23日晚在安林高速安阳西站口附近一厂院内开设现场龙虎赌场;2018年4月24日晚,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刘王坡村北一厂院内开设现场龙虎赌场;2018年4月26日晚,在安阳市文峰区宝莲寺镇赵官屯村南一厂院内开设现场龙虎赌场。马某某介绍杨某某到以上赌场进行赌博,杨某某在赌场内共计输掉人民币55100元,其中包括其个人资金15100元、马某某在赌场内借给其赌资10000元、商某借给其赌资30000元。
被告人龙某某于2018年2月25日到安阳市公安局文良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杨某某指认赌场地点照片、手机转款记录等相关书证;2.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马某某、李某某、商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英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龙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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