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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告人和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和某某翻墙进入安阳市殷都区*和某某家中,进入屋内盗窃冰箱内的一瓶啤酒、二两猪头肉和立柜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某某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3.被害人和某某陈述;4.被告人和某某供述与辩解;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红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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