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住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现住甘肃省临洮县**镇,2018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农民,无前科。
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伤害罪一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0日晚,因被告人董某某要求在被害人陈某某的女朋友冯某某家中留宿,导致二人通过手机互相谩骂,并约定在临洮县**镇**村**社村委会门前广场见面,董便购买了一把水果刀。陈某某叫来田某某、常某某、王某某,于次日凌晨,双方见面后发生争吵,常亚东用拳、脚殴打被告人董某某,董持刀将田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戳伤。田某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右胸部遭锐器刺戳致奇静脉破裂、右肺裂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田某某符合腹部刀刺伤、肠管破裂、腹膜炎,形成慢性硬化性腹膜炎(肠梗阻)而死亡;陈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董某某伤情为轻微伤。案发后董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被告人亦供述。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死亡,一人轻伤,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涛
2019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临洮县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六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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