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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8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住米脂县**乡**村**号。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盗窃尸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定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盗窃尸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上半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惠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刑)窜至定边县**镇**梁,将事先踩点的一座明寄坟刨开,盗走坟内女尸骨一具,后将尸骨带至榆林市米脂县**乡**村以20000元的价格卖掉。

2.2015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惠某某伙同李某某窜至定边县**镇**梁,将事先踩点的一座明寄坟刨开,盗走坟内女尸骨一具,准备带往延安市出售,在靖边县汽车站安检时被发现,二人丢下尸骨逃离。

3.2015年4月19日晚,被告人惠某某伙同李某某再次返回定边县,将定边县**镇**村**队坟滩中的一座明寄坟内的女尸骨盗走,随后带往延安市以21000元的价格卖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捕经过、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尤某某、杨某某、邹某某的陈述;

3.证人马某甲、马某乙、汪某某、陈某某、乔某某、佘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惠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提取笔录、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伙同他人,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尸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尸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定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卫侠

代理检察员:高定霞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某某甲现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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