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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君检公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宜君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宜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宜君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过了退回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将自己位于铜川市宜君县**街道办事处**路**号的房间提供给刘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刘某某等人每次卖淫的嫖资中抽取提成20到30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3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容留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玮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现羁押于宜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十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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