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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胡**,男,汉族,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301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住宜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 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14时38分,胡**醉酒后驾驶无牌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宜川县大禹酒店向宜川县城小巷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宜川县大广场公厕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20年05月23日经陕西省延安市天恒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胡**血醇浓度为203.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卓佳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胡**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8****08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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