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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18〕2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江西省樟树市人,家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1月15日临时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同年11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樟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樟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因妻子罗园秀借钱给其哥哥被害人罗某某,与罗园秀产生矛盾,罗园秀在家人劝说下离家至广东务工,杨某某因此对罗园秀家人怀恨在心,并扬言要杀死其家人。为此,杨根如(杨某某父亲)于2003年9月24日中午召集亲戚至家中劝说杨某某放下仇恨,杨某某在劝说过程中被激怒,遂于当日下午13时许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卡在自行车龙头前,并骑自行车至**镇**坊村委**村罗某某家中,进入客厅手持菜刀砍击罗某某头部致其被砍倒在地,又连续向其头部、四肢砍击多刀。后又持菜刀步行至该村被害人徐某某(杨某某岳母)家,向站在门口的徐某某头部砍击数刀,将其当场砍死。罗某某被送至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作案后,杨某某在逃跑途中将菜刀丢弃,后逃至福建。2017年11月15日,杨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系因被他人用锐器类物体作用后,因颅脑组织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衰竭,最终导致死亡。被害人罗某某系因被他人用刀砍伤后,因失血导致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泄私愤,持刀杀害二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珊

2018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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