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 年**月** 日出生,居民身份
证号码362527********081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
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镇**村,现住宜黄县**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宜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黄县看守所,寄押于乐安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
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余某某先后两次到宜黄县卓望塔
附近沿江路四车道改造工地,乘无人之机共窃取铁制钢管卡扣
30余个,并以人民币2.5元每只的价格出售给宜黄县林业局旁一
废品收购店。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余某某乘深夜无人之机,到河东新区宜家超市下面的新农贸市场一家电维修摊处窃取电风扇电机16个,并以人民币2元每个的价格出售给街上流动废品收购人员。
2020年5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乘深夜无人之机再次潜入宜黄县卓望塔附近沿江路四车道改造工地处窃取铁制钢管卡扣20余个,欲离开时,被工地施工人员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犯罪嫌人基本信息等书证;2 证人胡某、樊某某、饶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
李某等人的陈述;4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现场扣押物
品清单;6 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
两年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
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
人余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乐新义
检察官助理:夏天
2020年8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宜黄县看守所, 寄押于乐安
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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