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乡**村**号,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街**招待所**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马某甲在宝塔区**招待所(旅社)**房间喝酒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害人马某甲被该招待所老板张某某劝离并带到一楼门口,被告人马某某追到一楼,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马某甲的腹部捅伤。经鉴定:马某甲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等;2.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宝)公(司法)鉴(法医)字[2019]91号文书;6.被告人马某某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马某甲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宏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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