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14〕194号
被告人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现住宝鸡市**公园**山庄。2014年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宜某某酒后驾驶陕CA****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车后乘坐杨某某、韩某某),沿本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庞某某驾驶的陕CT****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2.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王蕴韬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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