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2000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2000********,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宾川县人,家住云南省宾川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某某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查某某和杨某某(另案)窜至宾川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某某村民小组查某某户,将查某某户现金人民币57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杨彦燕
检察官:
王茂盛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随案移送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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