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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号,现住富县**镇**村**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03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翻入羊泉镇北章行政村雷某甲家院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雷某甲发现,后王某某被羊泉派出所民警抓获。

2、2017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钳撬开羊泉镇北章村乔勇惠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3、2017年03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羊泉镇北章行政村雷某乙家大门撬开,盗取350元现金、两盒铁盒西风酒及铁质打火机一个。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一瓶铁盒西风酒被王某某饮用,另一瓶铁盒西风酒和铁质打火机被王某某丢弃。经鉴定,被盗西凤系列白酒铁盒装每瓶价值75元,两瓶合计150元。被害人雷某乙被盗损失合计450元,已由王某某家属退赔。

4、2017年03月0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羊泉镇北章行政村雷某丙家大门撬开入室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经被告人供述,其在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翻墙进入雷某丙家院内,盗取18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被害人雷某丙被盗损失1800元,已由王某某家属退赔。

5、2017年3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钳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某甲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6、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管钳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建中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离开时将作案工具铁质红色管钳遗留作案现场。

7、2017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某乙的家门,盗得现金3000元。所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被害人任某乙被盗损失3000元,已由王某某家属退赔。

8、2017年0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羊泉镇北章行政村石某某家大门撬开,用北房第三间门口的斧头将门砍开,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9、2017年2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某丙家大门,先后撬开任某丙屋门和住户常某某的屋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10、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某丁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11、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扳开羊泉镇羊西行政村原计生站门面楼二楼东侧第一间住户成某某的窗户,盗得现金500元后离开,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被害人损失已由王某某家属退赔。

1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扳开羊泉镇羊西村靳富平家的窗户,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13、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扳开羊泉镇羊西村丁某某家的窗户,在该户盗得现金20元及一部VIVO牌Y18型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65元。被害人丁某某被盗损失合计485元,已由王某某家属退赔。

14、2016年12月0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木梯翻进羊泉镇北章村乔某某家,盗取250元现金及两盒硬芙蓉王香烟,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芙蓉王香烟被王某某吸食。经陕西烟草公司延安市公司卷烟零售直营店证明,芙蓉王香烟(硬)每包价值26元,两包香烟合计价值52元。被害人乔某某被盗损失合计302元,已由王某某家属退赔。

15、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木梯翻进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某戊的家院子,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00元后离开,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被害人任某戊损失,已由王某某家属退赔。

16、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手钳撬开羊泉镇羊西村任某己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17、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翻墙进入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某庚家院子,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000元后离开,所得赃款被王某某挥霍。被害人任某庚损失已由王某某家属退赔。

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实施盗窃18起,窃取财物价值7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18起,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鹏飞

2017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富县**镇**村**小区,联系电话1882981****、18220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钳、管钳各一把。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县院公诉科刑诉〔2017〕67号

被告人王福强,男性,1993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8199308103510,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张家湾镇黑水寺行政村278号,现住富县羊泉镇羊东行政村廉租房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8日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 同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福强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8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03月17日,被告人王福强翻入羊泉镇北章行政村雷来林家院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雷来林发现,后王福强被羊泉派出所民警抓获。

2、2017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福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撬开羊泉镇北章村乔勇惠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3、2017年03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福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羊泉镇北章行政村雷鹏飞家大门撬开,盗取350元现金、两盒铁盒西风酒及铁质打火机一个。所得赃款被王福强挥霍,一瓶铁盒西风酒被王福强饮用,另一瓶铁盒西风酒和铁质打火机被王福强丢弃。经鉴定,被盗西凤系列白酒铁盒装每瓶价值75元,两瓶合计150元。被害人雷鹏飞被盗损失合计450元,已由王福强家属退赔。

4、2017年03月08日下午,被告人王福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羊泉镇北章行政村雷明虎家大门撬开入室盗窃未盗得任何财物。经被告人供述,其在2016年11月份的一天,翻墙进入雷明虎家院内,盗取18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王福强挥霍。被害人雷明虎被盗损失1800元,已由王福强家属退赔。 

5、2017年3月3日,被告人王福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永智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6、2017年3月1日,被告人王福强用随身携带的管钳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建中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离开时将作案工具铁质红色管钳遗留作案现场。

7、2017年2月25日晚,被告人王福强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江涛的家门,盗得现金3000元。所盗赃款被王福强挥霍。被害人任江涛被盗损失3000元,已由王福强家属退赔。

8、2017年02月18日下午,被告人王福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将羊泉镇北章行政村石春娥家大门撬开,用北房第三间门口的斧头将门砍开,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9、2017年2月1日,被告人王福强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万合家大门,先后撬开任万合屋门和住户常红梅的屋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10、2017年1月31日,被告人王福强撬开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建荣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11、2017年1月14日,被告人王福强用手扳开羊泉镇羊西行政村原计生站门面楼二楼东侧第一间住户成月霞的窗户,盗得现金500元后离开,所得赃款被王福强挥霍。被害人损失已由王福强家属退赔。

1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福强用手扳开羊泉镇羊西村靳富平家的窗户,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13、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王福强扳开羊泉镇羊西村丁小芹家的窗户,在该户盗得现金20元及一部VIVO牌Y18型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465元。被害人丁小芹被盗损失合计485元,已由王福强家属退赔。

14、2016年12月07日下午,被告人王福强通过木梯翻进羊泉镇北章村乔富军家,盗取250元现金及两盒硬芙蓉王香烟,所得赃款被王福强挥霍,芙蓉王香烟被王福强吸食。经陕西烟草公司延安市公司卷烟零售直营店证明,芙蓉王香烟(硬)每包价值26元,两包香烟合计价值52元。被害人乔富军被盗损失合计302元,已由王福强家属退赔。

15、2016年12月5日,被告人王福强利用木梯翻进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小平的家院子,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00元后离开,所得赃款被王福强挥霍。被害人任小平损失,已由王福强家属退赔。

16、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福强用随身携带的手钳撬开羊泉镇羊西村任建国的家门,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17、2016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福强翻墙进入羊泉镇羊东行政村任晓明家院子,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1000元后离开,所得赃款被王福强挥霍。被害人任晓明损失已由王福强家属退赔。

综上,被告人王福强共实施盗窃18起,窃取财物价值76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18起,盗窃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鹏飞

2017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富县羊泉镇羊东行政村廉租房小区,联系电话18829812242、182201359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钳、管钳各一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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