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前检公诉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熊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52630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玫瑰营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日被逮捕;经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19年9月17日被察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曾于1992年因毁坏公私财物罪被乌兰察布盟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上诉审)。
本案由察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春,被告人熊某甲在耕种其侄儿熊某乙部分耕地的时候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占用相邻的集体灌木林地,用于种植葵花约四、五十亩,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改变了林地用途。2019年春季,被告人熊某甲在2018年耕种的基础上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了扩种开垦,总种植面积扩大到约九十亩,种植作物为草玉米,改变了了林地用途,使得被占用的林地被大面积毁坏。
2019年6月,经乌兰察布**土地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熊某甲非法占用土地进行面积勘测及土地性质鉴定,出具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认定熊某甲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6.2039公顷(93.0585亩),其中灌木林地75.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扫黑办”线索移交函、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及内容、户籍证明、调证通知书及土地地类情况调查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证言:逯某某询问笔录2份、自书证明1份、高某某问笔录2份、杨某某询问笔录2份、郝某某、张某某、高某某、贾某某、熊某丙询问笔录各1份;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熊某甲讯问笔录3份;4.鉴定意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示意图2张、照片8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甲未经相关部门或机构批准,将部分集体灌木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面积达到75亩多,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熊某甲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润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6******;保证人熊某丁,男,152630197710030835,在呼和浩特市****工作,系被告人之子,联系电话:152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辩护律师手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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