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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察布查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察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纳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40119*****,维吾尔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新疆**市**街**巷**号,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察布查尔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察布查尔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有前科(1988故意伤害罪判处18年,2003年释放后,2004年贩卖毒品罪被判处7年,2013年释放)。

本案由察布查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纳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纳某某自己弟弟努某某的在海努克乡海努克村有120亩承包地,骗取受害人李某某,杜某某,刘某某等3人承包地定金10.5万元。

2020年3月25日左右,受害人李某某前往该承包地准备进行春耕时发现,被告人纳某某除该地块承包给自己以外,还承包给了另外两名农户,且该承包地权属为被告人纳某某弟弟努某某所有,与报告人纳某某无任何关系。以上10.5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被告人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签具结书,建议判处犯罪嫌疑人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检察官助理:某某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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