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退休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东平县**街道**路**号**号楼**单元**号,住东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东平县**街道**街**号**号,住东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晚,陈某甲酒后驾车回家时因琐事与邻居打架,邻居报警后,民警到陈某甲家带其提取静脉血。陈某甲知道鉴定结果(239.3mg/100ml)后,与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合谋,若公安机关调查,就称其与邻居打架回家后又饮酒。2019年9月4日,民警就陈某甲酒驾一事询问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时,二被告人均称案发当晚陈某甲与邻居打架后回家又喝酒。2019年9月6日,民警再次询问被告人陈某某时,其仍称案发当晚陈某甲回家后又喝酒。
2019年12月27日,陈某甲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手机等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系犯罪的人,仍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被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彦超
检察官助理王榕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1506671****)、孙某某(1525389****)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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