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37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713111979********,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村人,无业,现租住于临沂市罗庄区**庄**路**路**层**房。2010年10月29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20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郭某某(另案处理)认识了“李伟”(另案处理),并了解了通过买卖公司手续及公司账户牟利的事情。2019年4月以来,王某某先后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由,安排诸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注册公司并办理银行公户。办理成功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刘某甲等人注册的7套营业执照、公司公章、银行对公账户协议、银行U盾等手续通过郭某某转卖给了“李伟”等人,非法获利数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辨认笔录;书证;同案人刘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累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房立静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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