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商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69********,汉族,大学文化,信用社工作人员,住临清市信合山**号楼**单元**楼西户。2015年11月3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商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及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至12月期间,宋某某通过向杨某某等18人借用身份证件,并伪造相关户口内页、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述18人的名义,通过一户多保或联户联保的方式,向信用社申请贷款18笔,骗取贷款金额共计170万元。被告人商某某违法审批贷款。到期后,贷款无法收回。案发后,被告人商某某归还贷款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申请贷款资料、户籍证明等;2、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2019年9月6日
附:
1、被告人商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9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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