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17]158号
被告人国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91981********,汉族,大学文化,系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科科长,住聊城市**宿舍**楼**单元**楼东户。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国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国某在聊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利用其收取管理人事代理费职务之便,多次挪用收费款146520元用于购买工商银行理财产品,获得收益779.15元用于个人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转账明细、缴款书、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国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国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学达
助理检察官:张有颖
2017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国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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