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捕诉刑诉〔2019〕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72********,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住嘉祥县**镇**村**号。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嘉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嘉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号轻型货车行驶至**镇**村东时与行人汤某成、汤某祥碰撞,致使汤某成颅脑损伤而死亡,汤某祥受伤。经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等书证;2.勘验笔录;3.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锡田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嘉祥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