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569号
被告人魏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09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2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8年4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日30日00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寿光市**镇**小区**栋楼**单元楼道口处,盗窃王某某的电动二轮车一辆。经鉴定电动二轮车价值11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魏某某对盗窃地点的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魏某某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电动二轮车据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孟森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魏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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