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二部刑诉〔2019〕72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寿光市**镇**家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封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县,住山东省利津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富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31962********,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区,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富某某、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4日、2019年1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封某某、富某某、刘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平台加入“福民慈善基金会”和“李氏爱国慈善基金会”等非法组织,在明知上述组织不具真实性的情况下,周某某、富某某、封某某依然积极参与且长期担任“福民慈善基金会”的骨干职务,并向下属会员非法吸收资金600余万元;刘某某、李某某担任“爱国李氏基金会”骨干职务,并向下属会员非法吸收资金4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周某某等人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富某某、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富某某、封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富某某、封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明知各资产解冻类平台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参与管理,收取下属会员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男
2019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富某某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组**号;封某某取保候审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组**号;刘某某取保候审在山东省利津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李某某取保候审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号**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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