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现住成武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9月份至2018年1月18日,被告人孙某甲在成武县**庙**村活动室生产、生活时,以私自接入电线的方式秘密窃取其院落旁边中国**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成武县分公司**通信基站的电力。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盗窃电力价值为6480元(盗窃时间按照180天计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成武县供电公司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安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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