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新检公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新泰市**楼**房间。因吸毒,2017年9月1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两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9月28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在其租住的新泰市**楼**房间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1、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新泰市**楼**房间容留翟某某、王某吸食毒品一次。
2、2017年9月3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新泰市**楼**房间容留马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3、2017年9月3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新泰市**楼**房间容留翟某某、王某吸食毒品一次。
4、2017年9月4日,被告人高某某在新泰市**楼**房间容留邢某某、王某吸食毒品一次。
5、2017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新泰市**楼**房间容留邢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6、2017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高某某在新泰市**楼**房间容留邢某某吸食毒品一次。
2017年9月17日,被告人高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燕
书记员:刘斌
2018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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