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王菊,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4********,文盲,无业,住山东省临沂市**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4月14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27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4日被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我院批准,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王菊在日照市东港区站前文化广场5号楼北侧,通过击碎车辆玻璃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郑某某的鲁V1****号牌江铃全顺汽车,经鉴定,该汽车价值人民币54000元。
2020年7月1日16时许,被告人王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2)监控视频;(3)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证人刘志为的证言;(5)被告人王菊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抓获经过;(2)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菊盗窃作案,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车辆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王菊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红
检察官助理:陈玉颖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菊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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