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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193号

被告人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31979********,汉族,初中,曲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曲阜市**街道**处,住曲阜市**街道**路**号。2018年12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曲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曲阜市公安局执行被逮捕。

本案由曲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曲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19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丰某某、孔利(另案处理)、吴鹏(2018年初因病去世)三人合伙于2012年1月18日在曲阜市歧黄街中段路南卫生监督所1楼成立曲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将公司搬至曲阜市老橡胶厂家属院(圣园居小区)大门北。自2012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丰某某、孔利、吴鹏在其经营的公司内,以向群众承诺月息2%,存款期限3个月至1年不等,到期后可以归还本息相诱,采用口头宣传、以人传人的方式,面向社会吸收存款,吸收的存款由孔利负责对外放贷,被告人丰某某负责财务管理、同存款人签订合同、向存款人支付本金利息等工作。经济宁仲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该公司吸收资金数额107,676,160.00元,涉及约508名储户,未兑付本金金额28,379,060.00元。截止目前,共有104名储户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证据材料,他们存入该公司的资金2300余万元,支付利息330余万元,已兑付54.5万元,尚有2200余万元未返还。

2018年11月8日储户报案至曲阜市公安局,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丰某某主动到曲阜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居间合同、收据等书证;2.被告人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曲阜**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丰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学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丰某某现羁押于曲阜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_;

3.笔记本记录的帐册八本。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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