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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枣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代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永安**室。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代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代某趁其姨哥王某某不在家期间,偷拿被害人王某某家门的钥匙潜入位于枣庄市市中区**的家中,盗窃卧室衣橱内的金手镯、金耳环、钻石戒指及15元现金,后将盗得物品售卖给他人,所获钱财被挥霍。被盗钻石戒指价值6206元。经鉴定,被盗黄金手镯价值12607.68元,黄金耳环价值44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代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翟某某、曹某某、孙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其它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邦昊  

检  察  员:王  娟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代某现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案卷两册;

3、物证:黄金手镯一个;

4、光盘一张;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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