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二部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纪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汉族,博士研究生,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住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纪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梁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8月12日、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6月29日至7月13日、自2019年9月13日至同月27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纪某某通过牛某某(另案处理)分多次销售降糖固体饮料原料粉给王某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462900元;被告人纪某某另通过微信、淘宝向全国各地客户零售降血糖的“苦瓜饮”等产品,销售金额共计92161元。经青岛**测试有限公司测试,民警在被告人纪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客车内搜查出的黄色袋装粉末、散装褐色粉末均含有格列本脲、盐酸二甲双胍成分,为有毒有害食品。

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纪某某在黄岛区东于家河小区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原料粉、包装盒等物证照片;2.书证:黑色笔记本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测试报告;6.辨认笔录:牛某某、葛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兰贞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纪某某现羁押于梁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