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郭某某春,男,1970年2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3728321970********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街道**村,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郭某某春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8时许,沂南县**街道**村村民被告郭某某春与本村村杨某某伦在本村农田中因琐事发生争执,继而发生互殴,被告郭某某春杨某某伦打伤。经鉴定杨某某伦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刘**等人的证言;被害杨某某伦的陈述;被告郭某某春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献贵
王晓
2019年9月6日
附:1、被告郭某某春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