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1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山东省泗水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泗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3日被泗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泗水县乡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省道611线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盛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某某受伤。经鉴定,从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6.4mg/100ml。泗水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盛某某无责任。
经电话通知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自行到泗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讯问。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盛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泗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卫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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