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83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镇**村**组。2020年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经营地点位于本市天桥区齐鲁的被害单位山东**科技有限公司的服务器被“黑客”(身份不明)植入“木马”程序后,“黑客”通过网络冒充山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第三方支付公司发送支付指令,自山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向“黑客”提供的多个银行账户转出资金。
2018年11月份,被告人曹某某从肖某某(另案处理)处收买了张某某(另案处理)名下包括尾号为0676的农业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等的银行卡信息1套,并非法提供给他人。2018年11月11日,该银行卡收到自山东**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入的资金,当晚被告人曹某某伙同肖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晨美物资调配行通过刷卡消费的方式利用张某某补办出的银行卡从账户中套取现金5万元占为己有。
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农业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各1张;2.书证:被盗取服务器相关资料、款项被盗说明、上海易势被盗资金代付明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已销户活期账户明细清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3.证人朱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肖某某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收买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剑
检察官助理:李玉珍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