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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张某甲,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济南市济阳区**街道**村**号。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省道248线110KM+500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值为106mg/100ml,后被抽血检验。2019年10月10日,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1±3.7mg/100ml,系醉酒驾驶。经查,张某甲未办理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检验报告,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道松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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