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兖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与山东某某绿化有限公司签订了“苗木购买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2019年9月20日之前交付货物,协议总金额151.4万元。在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张某甲为山东某某绿化有限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51.4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9年9月29日,在合同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山东某某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某甲约定,为方便向天津空港绿化项目的甲方报账,山东某某绿化有限公司给被告人张某甲转账151.4万元,被告人张某甲收到货款后,再转回山东某某绿化有限公司账户,当天,被告人张某甲在收到到账的短信提示后,借口肚子疼去厕所后手机关机开始逃匿,半小时后给山东某某绿化有限公司有关人员打电话说,上述款项已还赌债,接着再次关机逃匿。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某甲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尾号6717)在收到山东某某绿化有限公司151.4万元后,于当天转账至谭某某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尾号5972)账户1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张某乙、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甄国利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济宁市兖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和补充侦查材料二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