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251971********,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楼村**号,暂住淄博市张店区**街**号**楼。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楼顶打开鸽笼窃取庞某某的鸽子七只。2020年1月10日,民警在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查获被盗鸽子五只,经鉴定,该五只鸽子价值人民币1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已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予以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宁宁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