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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药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住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小区**号楼**室。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27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益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沙河镇北街村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魏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被告人魏某某于2020年6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鲁大同助理检察员:张瑜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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