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长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 1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3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定陶县**镇**村**村**号,个体,现住山东省长岛县**街道**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2********,汉族,小学文化,雇工,户籍所在**:四川省南江县高桥乡三星村1社。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雇工,现住山东省蓬莱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雇工,现住山东省蓬莱市三里**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海警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张某某、郑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7月14日10时许,驾驶鲁长养31537船从长岛客运码头附近出发,航行至渤海区**附近海域使用禁用渔具底拖网进行捕捞水产品作业,作业期间被龙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大队所属中国海监4087船的执法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船只、网具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3、检查、扣押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赵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志宏
2020年8月4日
附注:
1、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赵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1册。
3、随案移送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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