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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2********,汉族,初中肄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县**坊村**街**巷**号,住山东省济宁市**县**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被告人季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3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区**乡**村,住聊城市**区。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庙**乡**村**号,住济南市**路**广场**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86********,汉族,大专学历,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街道**楼村**号,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号。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寻某某、季某某、孔某某、董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已提起公诉)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另案处理)、寻某某等人,驾驶奔驰鲁******、本田奥德赛鲁******在济宁市金乡县**村伪造两车相撞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由奔驰车车主钟某向济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用445224元。经法院几次判决和裁定,2019年11月29日钟某申请撤回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聊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在侦办李某甲等人涉嫌保险诈骗案件中对张某某、寻某某进行讯问时发现该起伪造的交通事故涉嫌保险诈骗犯罪。

2、2016年1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另案处理)、寻某某、董某某、孔某某等人在济南东绕城高速上驾驶马自达鲁******、奔驰粤******、江淮鲁******三车故意制造三车连环相撞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款33079元。

3、2016年4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伙同程某(已提起公诉)、张某某(另案处理)、季某某驾驶大众迈腾鲁******、福特福克斯鲁******、奔驰粤******三车在茌平县**道上伪造三车相撞交通事故,骗取中华**保险公司、中国**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220572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寻某某参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起,其中一起未遂,共骗取保险理赔金33079元;被告人季某某参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起,骗取保险理赔金220572元;被告人孔某某参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起,骗取保险理赔金33079元;被告人董某某参与故意制造交通事故1起,骗取保险理赔金330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保险公司理赔材料等书证;2.证人武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寻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查勘记录及照片;5.交通司法鉴定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寻某某、季某某、孔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寻某某、季某某、孔某某、董某某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被告人寻某某、孔某某、董某某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寻某某、季某某、孔某某、董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寻某某、季某某、孔某某、董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处罚。被告人寻某某、季某某、孔某某、董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永波

检察官助理:李忠卫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寻某某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被告人季某某现羁押于东阿县看守所;被告人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济南市**路**广场**号;被告人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号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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